
加蓬作为 CEMAC 的成员,加蓬与第三国的贸易需缴纳共同对外关税 (CET),共同体内部贸易需缴纳普遍优惠关税。
但 CET 仅适用于进口,对于出口,加蓬自由设定其出口关税。在这方面,锰、黄金和加工木材是唯一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原材料,税率为:锰和黄金为 3%;木材为 7.50%、3% 或 0%,具体取决于加工水平。
- 共同对外关税 (CET)
CEMAC 共同对外关税是 1993 年 6 月 21 日第 7/93-UDEAC-556-CD-SE1 号法案的主题,该法案修订了共同对外关税并规定了普遍优惠关税的适用程序,以及 1994 年 12 月 19 日的第 05/94-UDEAC-556-CD-56 号法案。它被 1996 年 7 月 1 日的第 16/96-UDEAC-556-CD-57 号法案采用。
CEMAC CET 似乎包括进口关税和 1% 的单一税率的社区融合税 (TCI)。此外,还应增加属于某些国际机构融资框架内的其他税项,例如,共同体按从第三国进口商品价值的 0.4% 的比率为整合 ECCAS 提供捐助;OHADA 税的税率为 0.05%,对非洲联盟的贡献 (CAF) 的税率为原产于非非洲联盟成员国的商品价值的 0.2%。
适用于加蓬所属的 CEMAC 所有国家/地区的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包括以下四个税阶:
类别 | 生产 | 率 |
1 | 衣食住行 | 5% |
2 | 原材料和资本货物 | 10% |
3 | 中间和杂货 | 20% |
4 | 消费品 | 30% |
- 普惠税率 (GPT)
对于共同体内部贸易,自 1998 年以来,源自 CEMAC 的货物一直适用零税率。但要从 CEMAC TPG 中受益,货物必须源自经修订的 7/93 法案所指的社区。因此,原产商品的质量包括:
- 完全在成员国境内获得的产品和本地产品;
- 工艺品;
- 在任何成员国制造的原材料和源自共同体的材料的价值至少占所用消耗性原材料总成本的 40%;
- 在任何成员国制造的商品,其原材料和消耗性材料全部或部分来自外国,且产生的共同体附加值至少为其出厂成本价(不含税)的 30%。
所制造的商品还必须根据与 CEMAC 原产商品审批程序相关的第 19/08-UEAC-010H-CM-18 号法案获得批准。
但是,这些产品仍需缴纳在海关警戒线处征收的最终消费成员国的所有国内税。
- 国内税
所有商品均需缴纳这些税款,无论其来源如何。它们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在共同体层面一直是以下主题:
- 2011 年 12 月 19 日第 07/11-UEAC-028-CM-22 号指令,修订了 1999 年 12 月 17 日关于协调成员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的第 1/99-CEMAC-028-CM-03 号指令;
- 2019 年 4 月 8 日关于协调会员国消费税立法的第 03/19-UEAC-010A-CM-33 号指令。
根据商品类型,增值税税率从 0% 到 18% 不等。因此:
- 一般税率:18%
- 优惠税率:5% 和 10%
- 零费率。
至于消费税,只有少数所谓的奢侈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这些是:
- 酒精饮料;
- 香水和化妆品;
- 鱼子酱、鹅肝、鲑鱼;
- 香烟、雪茄、小雪茄、烟草。
进口商品的应税金额为海关价值加上入境时征收的关税和税款。消费税的税率在 5% 到 40% 之间变化。